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8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96號
- 原告
- 張書華
- 被告
- 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聰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08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