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葛納森
- 上訴人謝睿鴻
- 被上訴人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上 訴 人 謝睿鴻 被上 訴 人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納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上訴人應暫繳第二審裁判費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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