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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2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田玉芬

聲請人
鄭肇森
相對人
百世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百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兩造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聲請調解,然相對人百世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民事起訴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稽,且觀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事實及所提證據,其勞務提供地係於高雄市楠梓區,均非本院轄區;聲請人復未舉證兩造間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存在,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勞動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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