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奕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博仁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如係部分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