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9號原 告 蔡旭東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黃子芸即慢泥食品行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5,665 元、加班費188,844 元、預告工資14,000元、資遣費27,547元、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40,335元,合計276,391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此部分係屬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993 元;另原告請求給付失業補助差額164,880 元,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3 元(計算式:993 元+1,7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