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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136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信財、義忠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田信財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未清償,田信財恐其財產為聲請人追索,乃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汽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義忠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致聲請人無法就上開車輛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間之信託行為,顯已有害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爰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上開車 輛所為之信託行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田信財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蓋因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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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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