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容忍使用共有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進輝、李彥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輝 代 理 人 李彥融 林明誠 郭乙萱 相 對 人 杜宏良 涂錦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使用共有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承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17線本淵橋改建工程」,而有使用橋梁兩側土地之必要,聲請人前已徵得多位不動產所有權人書面及口頭應允出借需使用之土地,嗣接獲相對人通知其等並未同意聲請人使用坐落台南市安南區天馬段1036、1039、1041、1058、1059、1060、1079、1080、1092、1093、1094地號土地及同區海南段622、622-1、627-1、627-2、628-1、628-2、629、629-1、630-1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此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同意容許聲請人使用其等共有之系爭土地至上開工程竣工之日止等語。 三、經查,兩造前就本件聲請調解事件,達成初步共識略為「聲請人待相對人比對後、繪製相對人主張之佔用土地面積及範圍,提供給聲請人後,聲請人若對相對人繪製之面積範圍無爭執,同意將前開面積範圍之工程金屬廢棄物、土方等清運、並取得環保局檢驗合格之證明。」,此有本院110年2月4 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嗣聲請人於110年3月10日具狀陳報同意協助將相對人110年2月25日提出之彩色影印之範圍繪製圖其中紅斜線部分之土地上工程金屬廢棄物、土方等清運,並取得環保局檢驗合格之證明,惟據相對人於同日具狀表示「…我方為保全證據在法院判決確定前依法不同意聲請人清運現場湮滅證據…」,是依相對人上開書狀之內容,相對人對於上開初步共識事項已表示不同意,則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