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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35號

請求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雅華、鄭志宏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雅華積欠聲請人債務計新臺幣386,060元及利息等,竟將其所有之樂鎔服飾店負責人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鄭志宏,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葉雅華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鄭志宏應就上開獨資商號之負責人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葉雅華所有,並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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