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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 原告
    台灣歐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邱孟秋即聖功老人養護中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787號原   告 台灣歐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訴訟代理人 許聰志 許雅姍 被   告 邱孟秋即聖功老人養護中心 訴訟代理人 彭明 吳昇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47,3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 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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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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