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787號原 告 台灣歐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訴訟代理人 許聰志 許雅姍 被 告 邱孟秋即聖功老人養護中心 訴訟代理人 彭明 吳昇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47,3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 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