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吉、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周育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898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被 告 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訴訟代理人 游彥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移送本院管轄(109年度重小字第288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 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