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98號原 告 興隨興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棠穎 訴訟代理人 陳力行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11,2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