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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
    陳佳萱

  • 原告
    冠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99號原   告 冠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萱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屏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 促字第2571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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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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