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03號原 告 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頂翔 訴訟代理人 施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國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7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