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231號
- 上訴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嚴慶即思味彩虹冰館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0年3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