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3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394號
- 原告
- 陳秀敏
- 被告
- 永豐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永豐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被告陳忠良之住所則位於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此有公司資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