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互助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394號原 告 陳秀敏 被 告 永豐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永豐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被告陳忠良之住所則位於在臺中 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此有公司資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