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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76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764號

上訴人
何阿霞
上訴人
葉芝吟
上訴人
葉松
被上訴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四百三十八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並已於109年7月13日補充送達給上訴人,惟上訴人卻均未遵期補繳上訴費等情,有民事裁定1份、送達證書3份、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依前揭法律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因未繳納上訴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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