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824號原 告 京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名 被 告 吳采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