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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7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張季芬

原告
鴻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浩
訴訟代理人
黃靖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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