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72號
- 原告
- 鴻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浩
- 訴訟代理人
- 黃靖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