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72號原 告 鴻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浩 訴訟代理人 黃靖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