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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建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王獻楠

  • 上訴人
    呂建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建簡字第6號 上訴人即被告 呂建德 呂岱玟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洪健峰 即五八企業社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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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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