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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建簡字第6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被告
呂建德

呂岱玟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洪健峰

即五八企業社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

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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