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建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建簡字第9號原 告 銘華庭園綠化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天暉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1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6,8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