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建簡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新立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莊雅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建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新立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慧 訴訟代理人 莊淑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聰即裕銘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