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救字第37號聲 請 人 邱建凱 相 對 人 陳麒即東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再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 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資力非豐,不幸意外罹患職業傷病,又慘遭相對人違法解雇,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有審查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屬實在。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9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42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