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消簡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消簡補字第1號原 告 吳榮謨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4,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