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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2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伍逸康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婉薇

林忠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昌間因民國109年度南簡字第1027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6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02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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