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33號原 告 黑師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烈 代 理 人 林洋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