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18號
- 原告
- 承毅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英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