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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18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承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英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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