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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18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承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麟
被告
鄭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以109年度南簡字第121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惟截至109年9月15日止其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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