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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5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黃小玲
被告
黃禾一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禾一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然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如附表所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344,668元(2,017,168+71,700+255,8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90元後,原告應再繳納21,17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編號種類遺產明細權利範圍財產金額或股票價值 ⒈房屋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  全部1,488,115元 ⒉房屋臺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  全部371,801元 ⒊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95,117元 ⒋現金黃文香合庫銀行開元分行存款餘額54,054元54,054元 ⒌現金黃孫碧月臺南市仁德區農會存款餘額8,081元 8,081元不動產及現金金額合計2,017,168元 ⒍股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540元 ⒎股票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20元 ⒏股票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20元 ⒐股票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470元 ⒑股票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60元 ⒒股票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400元 ⒓股票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840元 ⒔股票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元 ⒕股票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720元 ⒖股票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920元 ⒗股票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60元 ⒘股票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260元 ⒙股票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420元 ⒚股票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30元 ⒛股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4,880元 股票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3,630元 股票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200元 股票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70元 股票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790元 股票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0元 股票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00元 股票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6,150元 股票價值合計 71,700元 現金被告自黃文香所有之合庫銀行開元分行已領取之現金255,800元25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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