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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洪碧雀

  • 當事人
    黃小玲黃禾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56號 原 告 黃小玲 被 告 黃禾一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禾一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然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 遺產為如附表所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344,668元(2,017,168+71,700+255,8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3,090元後,原告應再繳納21,17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一:編號種類遺產明細權利範圍財產金額或股票價值 ⒈房屋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 全部1,488,115元 ⒉房屋臺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 全部371,801元 ⒊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95,117元 ⒋現金黃文香合庫銀行開元分行存款餘額54,054元54,054元 ⒌現金黃孫碧月臺南市仁德區農會存款餘額8,081元 8,081元不動產及現金金額合計2,017,168元 ⒍股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540元 ⒎股票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20元 ⒏股票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20元 ⒐股票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470元 ⒑股票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60元 ⒒股票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400元 ⒓股票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840元 ⒔股票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元 ⒕股票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720元 ⒖股票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920元 ⒗股票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60元 ⒘股票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260元 ⒙股票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420元 ⒚股票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30元 ⒛股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4,880元 股票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3,630元 股票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200元 股票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70元 股票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790元 股票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0元 股票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00元 股票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6,150元 股票價值合計 71,700元 現金被告自黃文香所有之合庫銀行開元分行已領取之現金255,800元25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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