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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99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雅居廚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兵維哲
訴訟代理人
黃沛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力達能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段輝凱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本院依職權查無段輝凱之年籍資料,原告應補正段輝凱之身分證字號。

二、本件請求權基礎是契約,或是請求給付票款?

三、若是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依原告所提證據,簽約人為兵維哲、新力達能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何以雅居廚櫃有限公司為原告,以段輝凱為被告?

四、若是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票據權利人為雅居廚櫃有限公司,還是兵維哲?

五、原告確認後,請提出記載完整之委任狀,始生委任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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