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雅居廚櫃有限公司、兵維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雅居廚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兵維哲 訴訟代理人 黃沛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力達能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段輝凱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本院依職權查無段輝凱之年籍資料,原告應補正段輝凱之身分證字號。 二、本件請求權基礎是契約,或是請求給付票款? 三、若是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依原告所提證據,簽約人為兵維哲、新力達能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何以雅居廚櫃有限公司為原告,以段輝凱為被告? 四、若是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票據權利人為雅居廚櫃有限公司,還是兵維哲? 五、原告確認後,請提出記載完整之委任狀,始生委任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