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35號原 告 實式木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被 告 馬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4萬76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