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實式木造有限公司、蔡有哲、馬志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35號 上 訴 人 實式木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被 上訴人 馬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