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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谷鴻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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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被上訴人
馬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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