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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0號

上訴人
段耀宇
被上訴人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群
訴訟代理人
劉永敏

      杜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9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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