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富力電能有限公司、楊凱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704號 原 告 富力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安 訴訟代理人 宋順源 李月驊 被 告 和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劉哲宏律師 吳鎧任律師 高夢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一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程伊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