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06號 原 告 柯裕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