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4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465號
- 原告
- 李韡錡
- 被告
- 明義藥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怡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 日以109 年度南簡字第465 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7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