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4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475號
- 原告
- 陳殿茗
- 被告
- 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芳
- 訴訟代理人
-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4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475號卷第23至33頁)。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