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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5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72號

原告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盈溱 住臺南市○○區○○○○路00號2 樓
被告
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邱名顯 住同上
被告
邱友鴻 住臺南市西港區後營375 號之 9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居臺南市○○區○○○○路00號
住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
居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按被害人數人以同一加害人為被告合併起訴請求,應按各被害人所得請求賠償者,分別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始為合法(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66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盜開統一發票及進項費用遭致挪用之行為,致受損害,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惟因原告僅非一人,卻未分別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觀諸民事起訴狀記載之內容,亦無從確認原告之真意究係各自請求被告賠償若干之金額,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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