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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0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玉萱

原告
姚常雄
訴訟代理人
黃春花
被告
金盛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育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000元(即該屋之課稅現值);原告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給付178,000元,其中請求給付積欠之電費33,075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原告另請求租金144,925元及自109年4月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給付不當得利53,000元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075元(計算式:687,000元+33,075元=720,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80元外,尚應補繳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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