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01號
- 原告
- 姚常雄
- 訴訟代理人
- 黃春花
- 被告
- 金盛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育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000元(即該屋之課稅現值);原告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給付178,000元,其中請求給付積欠之電費33,075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原告另請求租金144,925元及自109年4月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給付不當得利53,000元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075元(計算式:687,000元+33,075元=720,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80元外,尚應補繳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