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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林勳煜

  • 當事人
    郭鈞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6號原   告 郭鈞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蔡志祥即瓏豐庭園式景觀餐廳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8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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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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