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6號
- 原告
- 郭鈞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蔡志祥即瓏豐庭園式景觀餐廳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8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