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6號原 告 郭鈞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蔡志祥即瓏豐庭園式景觀餐廳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8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