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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8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96號

原告
張書華
被告
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聰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08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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