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9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903號
- 原告
- 林嘉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陳定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或視為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