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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06號

給付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右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進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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