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06號原 告 右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進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