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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季芬

原告
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佳家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易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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