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30號原 告 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佳家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易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