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5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蔡水朝
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複代理人
林穎律師
被告
品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竹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1年3月11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而系爭土地總價額為3,759,02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即系爭土地之價額大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上開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予以核定為2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
┌──┬─────────┬─────┬──────┬────┬──────┐
│編號│土  地  標  示 │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價  額  │
│  │         │(平方公尺)│      │    │      │
├──┼─────────┼─────┼──────┼────┼──────┤
│ 1 │臺南市歸仁區六甲段│198.89  │18,900元/㎡ │ 全部  │3,759,021元 │
│  │957地號土地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