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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7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明義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5,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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