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張季芬
  • 法定代理人
    翁健洺

  • 原告
    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法人翁毓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原   告 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健洺 人 原   告 翁毓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慈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