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原 告 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佩瓊 訴訟代理人 顏宏律師 郭群裕律師 林世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