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
- 原告
- 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鮑佩瓊
- 訴訟代理人
- 顏宏律師
郭群裕律師
林世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