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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潘明彥

原告
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佩瓊
訴訟代理人
顏宏律師

      郭群裕律師

      林世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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