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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聖荷西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硯
訴訟代理人
林君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2,16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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