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7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玉萱

原告
邱彩嘉
原告
邱麗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文櫻
被告
鈺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峻鴻
被告
黃品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房屋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00元(即該屋之課稅現值);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水、電費共1,908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租金140,000元及自109年1月17日起至遷讓該屋之日止,按月給付28,000元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508元(計算式:90,600+1,908=92,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