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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
    王峻鴻

  • 原告
    邱彩嘉
  • 被告
    鈺倢有限公司法人黃品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邱彩嘉 邱麗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文櫻 被   告  鈺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峻鴻 被   告  黃品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 000○0號房屋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00元(即該屋之課稅現值);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水、電費共1,908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 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租金140,000元及自109年1月17日起至遷讓該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28,000元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508元(計算式:90,600+1,908 =92,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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