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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2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慧敏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700元(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之房屋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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