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23號
- 原告
-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偉
- 訴訟代理人
-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慧敏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700元(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之房屋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