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 原告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23號原   告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慧敏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700元 (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之房屋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程伊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